失信惩戒机制约束 工程款最终收回

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,诚信记录已延伸到各个领域。同时,相关惩戒措施也紧紧约束着失信个人或企业。

近日,市民邵某在法院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。原来,邵某承接了某建筑公司的工程,可工程结束后,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迟迟未按照合同如期交付给邵某。无奈之下,2019年邵某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,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。法院支持邵某的诉讼请求,但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,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拒绝交付邵某工程款。

多次索要无果,邵某只好再次前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,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立案后,法院采取措施,对被执行人名下基本户在内的、系统反馈的所有账户进行冻结,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。“通过财产调查发现,被执行人在外地有不动产及车辆,足以清偿债务。我们便向被执行人强调如再不履行义务,将处置其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,本人也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。”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,他们告知被执行人,一旦被纳入失信人名单,作为建筑工程公司,企业将无法办理招投标、银行贷款、工程款结算等事项。被执行人慑于压力,主动拨款480余万元给付申请人,并请求法院解除强制措施。

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,在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,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,要积极履行义务。“如不主动履行义务,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,只要进入执行阶段,即便法院不采取限高令和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,其信用都会受到影响;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,还会被永久纳入失信人名单,将严重影响以后的生活、工作、发展。”

融媒体记者 孙婧

融媒体编辑 曹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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